发表时间:2014-08-25 点击:代 理 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志忠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结合客观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也无维持的必要。
原被告于**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仅仅短短几个月就决定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便草率结婚。
结婚后,原被告并没有像普通夫妻一样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鉴于被告工作的原因,被告一直在长期出差并一直在单位宿舍居住,而原告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因为两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日益冷淡,原被告性格的不合导致夫妻矛盾加剧,见面时常争吵,并且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原告经多次忍让后被告仍不悔改,因此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成事实,并且确无和好可能。
二、孩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被告之子李某某自出生后一直和母亲一起居住成长在姥姥家,主要由孩子的姥姥和原告共同照顾、抚养。被告父母已过世,在济南没有亲人没有固定住所,鉴于被告的工作性质,其工作时间不规律,上述种种因素都可以看出孩子由被告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作为孩子母亲的原告及孩子的姥姥姥爷都是济南本地人,在济南有固定住房一套,三人都有稳定收入,并且孩子的姥姥姥爷书面表示愿意帮助原告抚养外孙李某某,同时李某某自上幼儿园以来也一直在姥姥家附近的私立幼儿园上学,如果改变孩子已经熟悉的生活环境,势必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孩子刘冠辰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上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