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7-30 点击: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200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20号1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01**************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20号1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01**************,系原告之父。
被告:张三,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9号,身份证号:370112************
被告:李四,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154号,身份证号:37012************
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待司法鉴定后追加。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26日17时20分左右,原告与被告张三驾驶的被告李四所有的鲁A12345号小型客车在高新区经十东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济南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鲁A12345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